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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提示需到位 笔迹鉴定辩真伪
  发布时间:2020-07-08 11:08: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多车连续碰撞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本案中侵权人有无证驾驶和逃逸情形,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拒赔。侵权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就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提示到位展开激烈辩论,争议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给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如果送达,提示则到位,否则提示不到位。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收到保险条款的证据,但投保人、侵权人坚决否认投保时签过字,认为其并非投保人本人所签,于是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协商选定了鉴定机构,由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投保人笔迹和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商业险保单上的手写字迹均非投保人本人所写。本院依据笔迹鉴定结果,认定保险公司提示不到位,无证驾驶和逃逸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40余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及时履行了判决内容。

    鉴定结论是民事审判中的证据之王,民事审判中的鉴定项目越来越多,如伤残等级、笔迹等等。有了这类科学技术鉴定才能保障民事诉讼顺利完成,实现案结事了,对于完成大量的民事审判案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责任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