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科学配置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确保执行工作高效、公正、廉洁,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确立分权原则】建立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枢纽、执行团队为办案基本单位,执行审查相对分离的执行工作模式。
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和涉执行事项的审判权由各执行团队分权行使。
第二条 【裁执分离】执行局分两个执行实施团队办理民商事、行政(含非诉)、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实施。
执行审查事项的裁决与执行实施实现相对分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与非本案执行实施团队的员额法官和其他庭室的员额法官组成执行审查裁决团队。
第三条 【审执分离】审判民事第一团队审理案外人、当事人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四条 【执行权分权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实施团队的员额法官、执行员行使。
执行审查事项裁决权由执行审查裁决团队行使。
第五条 【案件繁简分流】综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执行案件进行分类,对执行标的额小、有银行存款、有抵押财产可供执行等案件集中由执行二团队快速办理。
第六条 【执行实施权权力清单】执行过程中,以下执行实施事项,由员额法官或执行员决定实施:
(一)制作、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实施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扣划、拍卖、变卖、提取、搜查、腾退等措施;
(四)收集、调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反法律行为的证据;
(五)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六)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数额;
(七)委托外单位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送达、参与分配等事务性公函;
第七条 【执行裁决事项】有下列情形的,三名以上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决处理:
(一) 依职权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查;
(二) 裁定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
(三) 裁定执行标的物拍卖的;
(四) 裁定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
(五) 裁定以物抵债的;
(六) 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悔拍,重新拍卖的;
(七) 裁定案外人承担执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依法需
要裁定协助执行单位等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九)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
(十)制定分配方案;
(十一)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八条【审查裁决事项】有下列情形的,由分管副院长、非本案执行实施团队的员额法官和其他庭室员的额法官组成合议庭,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查处理:
(一)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
(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异议;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五)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六)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七)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事项。
(九)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由员额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
第九条 【移送裁决程序】执行团队在执行过程出现本规定所列需移交执行审查裁决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告知异议人提交申请书,并对异议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移送给执行审查裁决团队,由其移送给立案庭审查受理。
第十条 【分管院长签发文书】下列文书由局长审核,报分管院长签发:
(一)宣告护照作废函;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报备通知书;
(三)各种失信惩戒措施的纳入、撤销、删除决定;
(四)限制消费令;
(五)拘留、罚款决定书;
(六)拘传票、搜查令;
(七)司法建议书;
(八)强制搬迁公告;
(九)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十)涉及执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重大、疑难案件会诊】下列重大实施、裁决事项可以经执行指挥中心,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被执行人系科级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且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二)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三)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很大或承办人意见被合议庭否决的案件;
(四)复杂、疑难拍卖、变卖案件;
(五)复杂、疑难执行案款分配案件;
(六)拟采取新的执行措施或新类型的执行案件;
(七)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八)执行当事人发生自杀、自残等意外事故;
(九)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二条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所形成意见,仅供参考,对案件的实际处理不具有约束力,案件处理结果由员额法官、合议庭负责。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责任制】员额法官、执行员在其权限内依法独立办案,并对承办案件在实体、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合法性、规范性负有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卓资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