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审判研讨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刍议
作者:刘烨  发布时间:2013-12-16 10:14:35 打印 字号: | |
  社区矫正是当前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需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大力协助下完成,以实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的目的,为此,笔者结合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及多次开展的专项检查及自查活动,试图就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有关问题作一粗疏的阐述,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

作、司法实践和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一、社区矫正的来源与入法进程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2012年1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社区矫正载入刑事诉讼法。

通过上述进程,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了充分的依据。

二、社区矫正的内涵与对象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要实施对象包括管制、缓刑、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三、社区矫正的特点

社区矫正其性质是非监禁执行活动。具体特点:

1、执行主体的特定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2、执行依据的法定性─以法院、监狱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为依据。

3、执行手段的强制性─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矫正计划项目,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4、执行对象的特定性─适用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

5、执行地点的特定性─执行地点是社区或自己家中完成矫正计划指定或决定的义务。

6、对矫正对象基本功能的特定性─首先是控制矫正对象,其次是帮助和矫正犯罪。

7、矫正权利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根据社区特点,对于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矫正计划和实施的有所不同矫正项目。

8、执行方式的多样性。

四、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含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法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现代刑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其次,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的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罪犯“标签”的影响,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融于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五、社区矫正的社会意义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全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有效途径。

六、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  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如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通过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使罪犯得到有效矫治,从而达到控制、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显然尤为重要。

自2003年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未建立和完善专人管理、建档、协调等工作机制。主要表现为,欠缺专人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混乱的状况;档案不完备,缺乏必要的法律、政策等规范性载体,同时档案较为粗糙,制约了工作的长足发展;未能切实与综治办、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核对有关人员与数字,协调、联系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存在封闭性与局限性,未能形成合作、联动机制。

2、送达文书不完备、不及时。这是存在的较大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能全面及时地将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漏管现象。

3、未切实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主要表现为,在判决宣告前,对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及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的人员,没有及时完备地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和社区影响评估,从而有时出现在判决宣告给有关机关送达相应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后,有关机关互相推诿,不能及时对相关人进行社区矫正,甚至出现漏管、脱管的情形。

七、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要而言之,主要由主观、客观两大原因使然。主观上,对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及不能较好地完成该项工作后果的严重性,在政治上、思想上缺乏高度的认识,在实践中,未能切实强化该项工作;客观上,社区矫正工作尚属“新生事物”,在理论上对其理解、认识相对落后,对其规范性的相关法律、政策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难以适从的情形。

八、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首先,要把此项工作放到突出的地位去加以认识,对此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坚决摒弃轻视、疏忽、怠慢此项工作的不负责任的极其错误的思想;其次,要弱化客观因素的影响,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开展该项工作的依据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要努力学习、理解、掌握、贯彻执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要建立与强化此项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意识,并以此为指导,在实践中,努力切实依法做好该项工作。

综上,人民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今后在政治、思想上要高度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在实践中,要依法、具体、稳步、切实开展此项工作,要善于发现、分析问题,勇于整改、解决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力争做好此项工作。
责任编辑:1